2016年10月29日
2015年世界經合組織(OECD)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策略正在全球范圍內被采用。許多公司正在處于準備階段,其未來對自保市場的沖擊引起廣泛憂慮。
世界經合組織稅收政策和管理中心總監Pascal Saint-Amans在近期路透社的采訪中提到,世界經合組織正在與全球96個國家進行談判,到2017年,世界主要發展中國家將獲得相關工具,包括稅收刺激和轉移定價文件等內容。這些工具將直接鏈接到參與國內含框架中,這意味著很快世界范圍內將無法逃避BEPS的監管。
世界所有金融和非金融企業都將遵從這一政策,自保公司將獨自面對挑戰。對于自保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轉移的經濟原理
-- 決策和風險管理的公司治理
-- 風險定價和資本合理性
-- 自保籌建和業務的實質性
-- 文檔要求
互聯網上許多出色的白皮書對上述問題、他們的影響和如何遵守等方面進行了大量描述,如近期出版的怡安領導力白皮書。
全球現有大約7000家自保公司,需要執行2009年歐盟償二代指令和國際保險監管官協會2015年申請報告中的相關規定以及自保公司監管條款。世界經合組織的BEPS準則中的最后執行計劃部分指出自保公司具有成為稅收規避工具的可能。
當前經合組織的BEPS準則并不適用自保公司(僅有極少例外),主要是因為自保公司主要用于母公司風險管理載體,而并非承保商業風險。因此,在制訂償二代準則和68個現有自保集聚地主要監管規定時,采用了合理性原則,大多數自保公司僅以的類別、規模和復雜程度進行分類。這些自保公司大多僅承保母公司風險或母公司關聯企業風險如分包商、員工或客戶的風險。
多數自保公司并不承保行業風險,承保業務數量不大。這導致經合組織BEPS規則建議從經濟角度,應外包此類業務而非增加正式員工數量。執行BEPS行動指引一方面將導致自保公司數量下降,另一方面將驅使自保公司保費流向非傳統風險轉移市場如ILS(保險連結證券)。
另一個敏感問題是自保公司主要由其非金融企業的母公司而非商業保險公司擁有。國際保險監管官協會采用以下觀點,“自保公司董事會應聚焦自保公司自身風險。自保公司的風險容忍度取決于母公司提供的資本及其所提供的風險。”這與經合組織BEPS規則要求自保公司采用適當性原則和等距離原則相矛盾。近來,經合組織呼吁給予自保公司在償二代下的地位。
自保公司目前最明智的方法是與母公司緊密合作,以使BEPS將其視為企業集團的一部分。也許數據是自保公司最大的資產,健全的IT系統可使自保公司報告可信數據以提升關鍵領域的合規性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