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27日
| 活躍自保公司數量 | 3 |
| 自保公司保費(2016) | 港幣10.3億元 |
| 自保公司承保利潤(2016) | 港幣3.44億元 |
| 最低股本要求 | 港幣200萬元 |
| 自保公司注冊費用 | $2,913 |
| 自保公司稅率 | 所得稅率8.25%,自2018年起200萬港幣以下的收入執行4.125%的稅率;最高免稅封頂3萬港元;200萬港元以上的收入,執行8.25%的稅率 |
| 償付準備金水平 | 以 下 列 較 大 者 為 準 : a. 凈 保 費 收 入 的 5% ﹔ 或 b.未 決 申 索 凈 額 的 5% ﹔或 c.港 幣 200 萬 元 |
| 在 香 港 維 持 資 產 的 規 定 | 豁 免 |
| 相關法律 | 適用《保險業條例》 |
| 監管機構 |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 |
自保公司名錄
自保公司名稱 母公司 成立時間 所屬國家
中海石油保險有限公司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2000 中國
中廣核保險有限公司 中國廣核集團 2014 中國
中石化保險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2013 中國

香港設立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優勢
健 全 的 監 管 架 構 -
香 港 擁 有 完 善 的 監 管 架 構 及 法 律 制 度 。 對 商 業 誠 信 的 關 注 更 備 受 國 際 推 崇 。 當 局 會 定 期 檢 討
有 關 法 例 , 使 其 達 至 國 際 水 平。
政 府 支 持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一 向 提 倡 及 實 行 「市 場 主 導 和 政 府 促 進」 的 政 策 。 保 險 業 監 督 ( 保 險 業 的 監 管 機 構 ) 同 時 扮 演 著 監 管 及 推 動 的 角 色 。
此 外 , 于 2012 年 6 月 底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公 開 支 持 內 地 機 構 在 香 港 設 立 自 保 公 司 。
(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06/30/P201206300571.htm )
簡 單 稅 制 和 低 稅 率 - 香 港 擁 有 簡 單 的 稅 制 。 公 司 利 得 稅 更 低 至 16.5% ; 而 個 人 入 息 稅 的 最 高 稅 率 亦 只 為 15% 。 是 全 球 低 稅 率 地 區 之 一 。 香 港 采 用 地 域 來 源 原 則 征 稅 , 即 是 在 香 港 經 營 任 何 行 業 、 專 業 或 業 務 所 得 的 利 潤 , 才 須 繳 稅 。 來 自 海 外 的 收 入 或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投 資 所 得 的 利 潤 都 無 須 繳 稅 。 此 外 , 有 別 于 很 多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 香 港 不 設 消 費 稅 或 資 本 增 值 稅 。 至 于 股 息 及 在 財 務 機 構 存 款 所 得 的 利 息 , 均 享 有 稅 務 豁 免 。 另 外 , 香 港 也 為 產 生 應 評 稅 利 潤 而 引 致 的 資 本 開 支 提 供 寬 厚 的 資 本 免 稅 額 。
為 吸 引 更 多 本 地 及 海 外 企 業 來 港 成 立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公 司 ,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公 司 獲 稅 務 寬 減 , 自 2013/14 課 稅 年 度 起 , 它 們 的 離 岸 風 險 保 險 業 務 的 利 得 稅 享 有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扣 減 。
資 金 自 由 進 出 - 香 港 并 無 外 匯 及 資 金 進 出 的 管 制 。 港 幣 亦 可 于 國 際 市 場 上 自 由 兌 換 。
跨 國 銀 行 提 供 優 質 銀 行 服 務 - 作 為 頂 尖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之 一 的 香 港 , 全 球 首 一 百 間 最 大 銀 行 中 , 大 部 分 已 在 本 港 設 立 分 行 。
投 資 服 務 - 香 港 被 列 為 最 開 放 及 透 明 度 高 的 金 融 市 場 之 一 。 由 于 本 港 處 于 有 利 時 區 , 透 過 與 紐 約 及 倫 敦 市 場 的 聯 系 , 本 港 市 場 可 全 日 2 4 小 時 進 行 外 匯 交 易 。 以 市 價 總 值 計 算 , 香 港 是 亞 洲 第 三 大 股 票 市 場 。 加 上 債 務 市 場 迅 速 增 長 , 香 港 已 成 為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業 務 的 地 區 中 心 。
緊 貼 再 保 險 市 場 – 香 港 存 在 眾 多 國 際 再 保 險 公 司 。 全 球 大 型 再 保 險 公 司 已 大 部 分 在 香 港 經 營 業 務 。 它 們 可 隨 時 提 供 再 保 險 服 務 , 以 及 風 險 管 理 和 有 關 事 項 的 專 業 意 見 。
高 質 素 的 會 計 及 法 律 服 務 - 幾 乎 所 有 國 際 知 名 的 會 計 師 行 及 律 師 行 均 在 港 設 立 辦 事 處 。
隨 時 獲 得 高 質 素 的 專 屬 自 保 管 理 服 務 - 香 港 有 足 夠 及 一 流 的 專 屬 自 保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 只 要 市 場 出 現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 香 港 可 以 輕 易 增 加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才 予 以 配 合 。
先 進 通 訊 設 備 - 香 港 有 先 進 的 科 技 , 提 供 完 善 的 通 訊 及 郵 政 服 務 。
社 會 及 政 治 穩 定 - 香 港 的 社 會 及 政 治 穩 定 有 賴 一 個 可 靠 而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 這 個 有 利 因 素 獲 得 《基 本 法》 的 保 證 。 《基 本 法》 承 諾 :
香 港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及 生 活 方 式 維 持 五 十 年 不 變 , 至 二 零 四 七 年 ;
香 港 繼 續 作 為 國 際 商 業 及 金 融 中 心 ;
香 港 奉 行 審 慎 的 理 財 原 則 ;
香 港 經 濟 自 主 ;
尊 重 法 治 精 神 及 獨 立 司 法 權 力 , 包 括 擁 有 終 審 權 的 權 利 。
鄰 近 龐 大 的 中 國 市 場 - 隨 著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實 施 及 保 險 業 的 監 管 逐 漸 放 寬 , 預 期 中 國 的 經 濟 在 未 來 數 十 年 將 會 快 速 增 長 。 香 港 憑 借 其 有 利 位 置 , 將 更 能 在 這 快 速 發 展 的 經 濟 中 滿 足 各 集 團 機 構 的 保 險 業 務 需 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