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業自保公司發展實踐證明,自保公司作為由實體企業投資的保險公司,以服務母公司風險管理為宗旨,支持“一帶一路”風險管理,積極開展業務與服務創新,對保險市場的創新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對于傳統商業保險市場起到有益的補充。但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專業自保公司數量少,模式單一,對實體企業的支持不足,與我國巨大的經濟體量還不相適應,現階段專業自保公司作用尚未完全發揮,對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影響有限。
(一)立足國情,擴大試點
世界各國保險監管體系對于自保公司均持鼓勵發展、支持創新的態度,歐美國家專業自保市場呈現出主體數量龐大,行業應用廣泛,發展模式多樣的繁榮發展局面。
應立足國情,借鑒歐美自保市場發展經驗,完善監管制度,擴大試點范圍,增加自保公司數量,探索適用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企業的發展模式,制訂我國專業自保公司的發展規劃,明確我國專業自保行業的發展目標、發展方向及數量規劃,引導專業自保公司理性發展。以提升專業自保公司服務經濟社會能力。
(二)單一自保,服務股東
與歐美發達國家多種專業自保公司共同發展的路徑不同,我國目前仍堅持大企業單一自保發展模式,這既是基于我國自保公司服務實體企業目標的總體考慮,也有利于自保公司的穩健經營。歐美60%的自保公司采用單一自保模式,由于這一模式下自保公司的股東與客戶均為母公司,其經營目標將更專注于服務母公司風險管理而非商業性盈利。在多元自保模式下,自保公司的性質就更偏向于商業保險公司,更有可能被視作股東盈利工具,從而偏離自保公司服務實體企業風險管理的經營目標。
在我國專業自保行業發展初期,現階段仍應規定較高的設立門檻,以保證我國專業自保行業在起步階段能夠打好基礎,穩健發展,逐步通過專業自保公司的經營實踐,降低門檻,完善監管體系。
采用單一自保模式的企業絕大多數為規模較大的大型企業,這有利于增強自保市場的穩定性。這是由于自保公司作為只能服務母公司的保險機構,保險業務來源單一,保費增長空間有限,只有當母公司具備一定保費規模才可能具備自我管理能力和長期經營實力。大企業單一自保模式有助于自保行業長期穩健發展。一是大型企業資本實力強,可以為自保公司提供充足的資本支持;二是大型企業自保公司的保費規模更大,規模效應明顯,可持續經營能力強;三是隨著企業規模增長,風險復雜程度越高,利用自保公司進行風險管理的意義和作用越大。大型企業利用自保公司,可以進行全公司范圍內的保險統籌管理,國際大型企業往往利用自保公司作為集團范圍內保險統籌和內部風險管理的平臺,集中收集和管理集團風險數據,全面審視風險,更好平衡集團內各部門之間、跨國企業各地區之間以及不同險種產品的風險偏好,對于不足額承保以及不可保風險提供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現階段我國自保發展初期,應堅持大企業單一自保公司的發展模式,確保專業自保公司的發展宗旨緊密圍繞母公司風險管理目標,積累自保發展經驗,促進專業自保公司長期穩健健康發展,避免專業自保公司發展成為以盈利性為主要經營目標的商業保險機構。待未來我國自保市場相對成熟后,可分階段、分地區和分公司探索多元化自保組織模式。
(三)完善監管,防范風險
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完整的專業自保公司監管制度。2013年和2015年我國保險監管部門分別出臺《關于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作為現階段我國專業自保公司監管的規范性文件。隨著我國專業自保公司的發展,已不能滿足自保監管要求,應考慮制訂專門的專業自保公司監管制度。
在單一自保模式下,自保公司與傳統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方面的差異和風險特殊性主要表現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服務對象不同。自保公司的業務和服務對象為母公司內部,較少涉及外部業務,其優點在于股東最終承擔自保公司償付責任,經營風險一般不會外溢,其不足在于業務來源單一,風險分散能力弱;二是運營模式不同。自保公司業務來源單一,主要利用母公司管理體系開展業務,不需要獨立建設銷售與服務網絡,在內部組織架構和部門設置方面較為精簡,部分運營管理職能傾向于外包;三是股權結構差異大。專業自保公司股權結構單一,母公司對自保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風險隱蔽性強。這導致專業自保公司管理者經營理念受母公司單方面影響,往往對保險市場整體風險動態和趨勢重視不夠,容易脫離市場經營,導致不合乎監管規則的風險偏好增加。一旦發生重大風險,往往不容易被外部發現,并迅速演變成經營危機,增大監管難度。四是風險集中度不同。由于專業自保公司不具有承保風險的多樣性和業務的規模性,風險集中度高,缺乏巨災風險的承擔能力,這一點在高風險行業表現得尤為突出,一次巨災事故有可能耗盡自保公司準備金,并連帶母公司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
我國原則上應建立完善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以風險監管為導向、適應專業自保經營特點的自保公司監管制度,充分體現專業自保公司與傳統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方面差異化特點,對于專業自保公司存在較高經營風險的領域,應重點關注,強化監管;對于在專業自保公司低風險或無風險領域,應考慮適當放寬監管要求。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在第一支柱定量資本要求方面,由于專業自保公司與傳統商業保險公司同樣經營保險業務,在經營風險監管方面沒有差異,應與傳統商業保險相統一;二是在第二支柱風險綜合評級、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和監管方面應結合自保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風險、運營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方面的監管,應考慮到單一自保公司業務流程、險種結構相對簡單,對于組織架構、運營操作、戰略和聲譽等方面管理要求不高,監管應適當放寬標準,體現一定監管差異化;三是在第三支柱監管方面,由于單一自保公司以股東業務為主,與外部交易少,應考慮取消或減少在信息披露、關聯交易和對外報表等方面的要求,以減輕自保公司經營負擔。這既可防范專業自保公司經營風險,也有利于專業自保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國際自保監管的大趨勢。
在日常監管方面,應加強對自保公司專業性要求。這是由于現階段專業自保公司員工主要來源母公司內部,除精算等少數專業部門外,較少招聘外部保險專業人員,員工保險專業化程度不如傳統商業保險公司。
(四)創新試點,放寬業務
專業自保公司是特殊類型的保險公司,在組織架構、業務模式和業務范圍方面與傳統商業保險公司均有較大區別,其創新發展離不開政策支持。
應借鑒國際自保發展經驗,進一步明確我國專業自保公司的業務范圍,根據母公司規模、償付能力、保費潛力等將自保公司進行分類監管。允許實力較強、管理規范的專業自保公司開展創新試點,擴大業務范圍。
一是建議放開自保公司再保險業務限制,減少專業自保公司通過再保險分入分出業務限制;二是可進一步放寬我國自保公司在服務“一帶一路”國家的業務范圍。在專業自保公司分類監管的情況下,允許償付能力較高,管理水平良好的專業自保公司可在海外經營第三方業務。三是支持自保公司開展供應鏈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巨災風險等特殊風險業務創新,鼓勵專業自保公司通過共保體、再保險等創新風險管理手段擴大承保能力。
(五)內外協同,組織創新
近年來,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國家和銀保監會積極推動保險業的對外開放。自保是國際化程度較高的行業,適于作為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排頭兵。應探索我國專業自保市場對外開放,“走出去、引進來”,研究專業自保公司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研究我國自保聚集區的發展模式。
一是鼓勵自保公司“走出去”,在服務“一帶一路”風險管理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支持自保公司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
隨著我國“一帶一路”項目投資的不斷擴大,專業自保公司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的需求不斷增長。近期中國銀保監會、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完善外貿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49號),提出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重點在成熟市場、潛力較大的新興市場、“一帶一路”沿線完善服務網絡,加強內外聯動。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同境外同業機構合作,提升跨境服務能力。鼓勵保險機構加快建設和完善海外承保、理賠、救援等境外服務網絡。
支持自保公司在“一帶一路”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擴大業務范圍,鼓勵自保公司成為母公司集團內部以及全球范圍內統籌保險的平臺,既符合全球各地區的監管要求,這也是目前國際大型跨國企業管理全球范圍內風險的通行做法。在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商業保險公司在海外沒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自保公司將為“一帶一路”走出去企業風險管理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作用。
對于希望在海外拓展保險業務的專業自保公司,應鼓勵首先在國內設立自保公司總部,再到海外設立分支機構。與直接在海外設立自保公司相比,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可以直接對這些自保公司進行監管,更有助于維護國家金融利益;同時這些自保公司的大部分保費仍保留在國內,有利于擴大我國保險規模,促進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也有助于我國監管部門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監管能力。
二是探索我國專業自保市場對外開放“引進來”,研究我國自保聚集區的發展模式。
國際自保發展經驗表明,自保市場的發展將推動自保聚集區建設。由于自保公司自身經營特點,在承保、理賠、經營管理等許多環節外包給中介服務機構。專業自保公司因其業務數量有限, 承保的風險質量差、組織規模小等固有的弱點, 使其必須依賴再保險市場。通過自保聚集區的建設,形成自保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中介服務機構集聚,有助于降低各自保公司的經營管理成本,也有助于我國各地保險中心和再保險中心的發展。
國際自保市場分為在岸和離岸市場,離岸自保聚集區是專門吸引外國自保公司注冊,與國內保險市場完全隔絕的國際化保險市場。離岸自保公司保費100%來源于海外,因此離岸自保聚集區往往最終也發展成為國際再保險中心。百慕大通過發展離岸自保業務成為國際再保險中心和金融中心,是成功離岸自保聚集區的典型代表。
離岸自保聚集區主要吸引國外自保公司設立。由于專業自保公司不經營市場業務,不會與國內商業保險公司競爭,有利于吸引海外保費到中國市場,也符合國家對外開放政策。長期以來,保險業一直是我國最大服務貿易逆差來源行業,2015-2017年我國保險與養老金領域分別造成服務貿易項下238億、582億和430億元人民幣逆差。發展離岸自保業務有助于平衡我國保險領域的服務貿易逆差。
研究自保對外開放與我國自貿區建設的結合,在自貿區建立離岸自保聚集區。既有利于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和自貿區建設,豐富我國自保公司業態,也將推動我國保險行業國際化發展,提升全球范圍內的風險分散能力。研究在離岸自保市場創新單元自保、行業自保和特殊目的公司等創新自保模式,充分發揮自保服務母公司的功能與作用。
(六)因勢利導,納入監管
我國發展專業自保公司的一個初衷是規范社會自保行為。由專業自保公司來管理類似安保基金的各類社會自保行為,可以將這些不規范的基金納入銀保監會專業監管,通過償付能力監管、日常經營行為監管等措施,確保資金的規范運營。對于現階段社會上已存在的較大規范的自保行為,應鼓勵規范轉化為專業自保公司,納入保險監管。
自1996年以來,隨著企業防范意識的增加,部分企業開始尋求既可增加現金流,又有利于企業風險管理的自保方式,社會上出現了許多不同形態的自保行為,以共保基金、內部自保、內部統籌、風險基金等不同名稱存在。2015年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河南市場調查顯示,2002-2013年僅河南區域內企業內部自保數量由28家增至54家,保險業務規模由1.5億元增加至10億元。
實踐證明,通過專業自保公司規范企業自保基金,可以提升保險范圍,降低保險成本和經營風險。現階段我國在法律上尚未對社自保行為進行明確界定。2005年11月30日原中國保監會在《關于自保行為界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僅就原理而言,自保可理解為通過自我籌措資金,用于彌補企業或組織自身風險損失的行為。”我國之前存在較大規模的自保基金有四個:一是中石油安保基金,二是中石化安保基金,三是鐵路保價,四是交通運輸行業的車輛安全統籌基金。隨著中石油專屬成立自保公司,按照集團公司委托,逐步取消中石油集團“安全生產保險基金”,研究組建煉化銷售企財險統保保單,統一納入自保公司日常保險業務。通過統一保險策略,擴大保障范圍,控制保險成本,分層管理風險本,突出巨災管控,取得了良好的效益。隨著中國鐵路自保公司的成立,鐵路保價也將從明年開始取消。
相比而言,中石化集團選擇在海外設立自保公司,國內風險仍選擇由安保基金承保。目前我國還有由郵政企業、交通運輸企業、供銷社、工會組織等單位牽頭設立的自保基金有待規范。
從監管層面,應從法律法規上明確各類社會行為的定義和范圍,加強對各類社會自保行為的風險監控。通過監管規范、政策引導,對于不規范的企業自我保險行為應盡快納入專業自保公司或商業保險管理。研究借鑒國際經驗,探索行業自保組織模式,降低部分中型企業設立自保公司門檻,擴大專業自保公司適用性,以降低社會整體自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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