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業自保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尚未充分發揮
雖然專業自保公司對于母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統保平臺和提供特殊風險保障三大職能,但現階段我國專業自保公司尚處于起步階段,成立時間不長, 功能作用尚未完全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還有待提升。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雖然我國現階段專業自保公司的母公司均為國有大型企業,高度重視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但由于專業自保公司在母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定位低,組織級別不高,4家專業自保公司均在母公司管理體系處于三級機構位置,難以在母公司整體風險管理工作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是各專業自保公司參與母公司保險統籌工作的深度還很大提升潛力。2019年度,中石油專屬保險承保業務占集團保費支出的47%;中國鐵路自保主要承保母公司工程險和乘意險業務,尚未涉及母公司財產險業務;中遠海運自保雖已實現集團控股船隊和國內碼頭100%承保,但仍未實現集團全部資產統保;廣東粵電自保保費歸集占比還不到母公司保費總數的30%。
三是現階段專業自保公司的業務仍以傳統業務為主,新產品創新能力有待提升。2019年四家專業自保公司主要承保業務集中在企財險、意外險、貨運險、船舶險、工程險等傳統險種,相對國際自保行業以責任險和創新型險種為主的結構,我國自保公司發展模式單一、同質化明顯,與傳統商業保險公司業務同質性高,對母公司特殊風險保障的創新能力不足,在產品創新方面與歐美自保公司有較大差距。
專業自保公司要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首先需要母公司提高對專業自保公司作用的認識,其次,專業自保公司需提升自身的創新與服務能力,第三,專業自保公司的創新也需要監管制度的支持。
二、現行監管制度不適應專業自保公司的特點
目前我國尚未制訂專門的專業自保公司管理辦法,目前適用自保公司監管的制度僅有《關于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兩項規范性文件,對于自保公司的監管尚未形成體系化、制度化的監管文件;現行對專業自保公司執行商業財產險監管制度,并未結合專業自保公司做出適應性規定,許多原本針對普通商業保險公司的監管規定,并不適用于自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專業自保公司作用的發揮。如:
(1)對于自保公司設立的監管要求限制了部分行業應用自保公司的可能。如我國監管制度要求設立自保公司需要達到母公司總資產1000億的標準要求,這就排除了大量輕資產行業設立自保公司的可行性。如互聯網企業、醫療行業和商業企業,均有較高風險,但企業總資產相對較少的特點,這些行業在歐美也有大量設立自保公司實際案例,但在我國則無法滿足母公司總資產標準要求。
(2)現行再保險制度未體現專業自保公司特點。由 于自保公司較少設立分支機構,許多業務通過當地出單公司承接,往往90%以上的業務需要通過再保險安排分入或分出。而根據《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中“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20%”等規定,則限制了自保公司的業務開展,也束縛了自保公司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合作。而海外主要自保注冊地并沒有類似監管要求。
(3)專業自保公司不經營社會保險業務,分支機構數量少,并不存在需大量對外進行信息披露和報表。而現階段按照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管模式,無形中增加了專業自保公司的管理成本。
我國專業自保公司監管制度不完善,既不利于專業自保公司的業務發展,也不利于加強專業自保公司的風險防范。應從專業自保公司發展定位出發,充分考慮自保公司的服務對象和經營相關風險大多集中在母公司內部等特點,制訂專門的專業自保公司監管制度。
三、專業自保公司風險分散能力有限
專業自保公司由于其業務特點,以承保母公司風險為主,業務規模和風險分散能力有限。國際自保中心出于自保公司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的考慮,往往會有針對性的放寬自保公司承保第三方業務,如上下游產業鏈風險,運輸企業的貨物風險,員工風險等,以提升自保公司風險轉移與風險分散能力。
現階段我國專業自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母公司及所屬企業,這使得我國自保公司出于合規和審慎經營考慮,實際經營業務范圍小,承擔風險類型單一,險種集中度高,風險分散能力弱,保費規模有限,在擴大業務來源和創新風險管理方面的創新不足,不利于專業自保公司的長期穩健發展。
現階段我國專業自保公司承保險種數量少,業務集中在1-3個少數險種,單一險種占比高,各公司保費收入最大險種占比往往超過公司總保費收入的60%,中遠海自保航運險占到總保費收入的90%以上,險種集中度高,風險分散能力較弱,對再保市場的依存度高。
2019年中石油專屬保險主要承保企財險、責任險、能源險、工程險和貨運險,分別占公司原保費的67.38%、19.07%、6.95%、5.03%和1.26%,合計占公司原保費收入的99.69%,如下圖所示;
中國鐵路自保主要承保意外險、工程險、貨運險、責任險和機動車輛險,分別占公司原保費收入的69.81%、13.45%、8.63%、3.37%和2.84%,合計占原保費收入的98.10%,如下圖所示:
中遠海運自保主要承保船舶保險、責任保險、企財險、貨運險和意外險,分別占公司原保費收入的93.47%、2.85%、1.96%、1.31%和0.26%,如下圖所示:
廣東粵電自保主要承保企財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船舶險和貨運險,分別占公司原保費收入的56.12%、29.45%、11.53%、2.27%和0.63%,合計占公司原保費收入的100%。
四、專業自保公司發展的外部生態環境尚不健全
專業自保公司有別于商業保險公司,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現階段支持自保公司發展的生態環境尚不健全,對其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一是自保公司數量少,成立時間短,在保險經營管理方面經驗不足,自保行業力量尚不強,對外表達自身發展訴求,共同研究解決發展中所存在問題的能力有待提升;二是專業自保公司尚處于起步階段,社會對專業自保公司功能定位認知不充分,商業保險公司對自保公司這一新型組織還不能完全接受,自保公司難以獲得來自他們的技術、承保能力、服務網絡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全力支持;三是母公司及所屬企業的管理層、員工對自保公司的獨特作用認識不到位,影響了專業自保公司功能的發揮。如有的認為發展自保業務增加了企業成本支出負擔;有的認為將業務直接交給專業自保公司經營是壟斷,甚至有的認為專業自保公司應像商業保險公司一樣參與內部保險市場競爭,以追求盈利最大化為目標等,影響了自保公司實現自身發展目標和長期健康發展。四是我國尚沒有較大規模的自保聚集區,缺乏為專業自保公司的服務的自保管理、精算、公估和保險科技等相關自保中介服務機構,我國專業自保公司需要在組織架構增加相應資源投入,無形中增加運營管理成本;五是我國再保險市場尚不發達,在巨災風險、新能源風險、網絡風險、恐怖襲擊等部分特殊風險承保能力有限,對專業自保公司創新支持不足;部分商業保險公司未將再保險收入納入保費考核,對與專業自保公司業務合作的積極性不高;六是由于社會對自保公司認識不夠充分,難以吸引專業經營管理人才加入自保公司,影響自保公司專業技術能力和服務能力的提升。
五、我國自保公司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總結不足
自國內第一家自保公司設立以來,自保公司在我國也經歷了7個發展年頭,但我國無論是行業、研究機構還是企業,對運用自保模式進行風險管理的理論研究還不夠,對自保公司的實踐總結、功能和模式的完善缺乏研究和實證分析,自保公司的發展亟需監管部門組織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和學會,加強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提出符合中國實際的自保公司發展環境和監管政策。
在理論方面,專業自保公司尚未形成自身發展的理論體系,市場主流觀念仍將專業自保公司等同于商業保險公司看待,對監管部門、母公司正確認識專業自保公司的作用造成一定消極影響。如專業自保公司在經營宗旨方面以服務母公司風險管理為目標,在業務方面需要結合自身需求擴大業務范圍以服務母公司風險管理需要,在管理模式方面,需最大限度精簡機構以滿足幫助母公司降低風險管理成本的要求;在資本金方面需要大量增加注冊資本以滿足承保能力要求。監管部門針對自保公司的差異化的監管和母公司對專業自保公司的支持需要有符合中國特色的專業自保公司理論來支撐。
在實踐方面,我國各專業自保公司由于經營時間短,自身經驗不足,自保公司以及商業保險公司間經驗交流少,缺乏系統性創新產品和創新服務經驗總結,目前的創新實踐方面還停留在針對個別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進階段,缺乏系統性和較為全面創新的能力。從國際經驗看,自保公司的發展往往集中在母公司相關專業性領域,專業性強,技術門檻高,傳統保險市場往往不能完全提供相應支持。如在能源行業,依靠總公司支持,自保公司往往在石油、化工、電力、鐵路和遠洋運輸等領域,具備比商業保險公司更強的專業人員儲備能力和專業技術優勢。我國專業自保公司提升自身專業與創新能力,離不開對國際經驗研究和自保公司之間的實踐經驗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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